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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鋪須知

標題: 當鋪須知
作者 王主任 於 2015年12月08日 11:18:01

1.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,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。
2.當舖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3.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.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。
4.持偽鈔者報警法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
5.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
   扣利息及費用。(依據當鋪業法第十九條)
6.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;前項倉棧費
   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7.當鋪認票不認人,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
   掛失手續。
8.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賠償
   責任。
 

      滿當期限為三個月,期限到期不贖,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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